一、项目名称: 革命文物测绘服务采购
二、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西安火伴艺术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捌万柒仟玖佰元整( ¥87900.00 )
三、主要标的信息:
(一)购买服务清单:
序号 | 分项 | 地点 | 测绘时间限定 | 需求 |
1 | NO.130 克虏伯测绘 / 拍照 | 南宁人民公园 | 7 日 |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测绘图无需标绘公差。 |
2 | NO.126 克虏伯测绘 / 拍照 | 北京中国革命军事博物馆负一楼 | 7 日 |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测绘图无需标绘公差。 此套图为核心图,需附组装图及说明页。 |
3 | NO.151 克虏伯测绘 / 拍照 | 凭祥市金鸡山炮台镇北台 | 7 日 |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测绘图无需标绘公差。 与第 4 项同步开展。 |
4 | NO.125 克虏伯测绘 / 拍照 | 凭祥市金鸡山炮台镇南台 | 7 日 |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测绘图无需标绘公差。 此套图为核心图,需附组装图及说明页。 与第 3 项同步开展。 |
5 | 补充零件图绘制 | 不限 | 6 日 | 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标明公差,待补配零件验收并交付组装后方算合格 108 件(套),按 1-4 项测绘结果修订,可在此基础上增加零部件。 |
6 | 演示用 1 : 16 比例实体模型(树脂或实木) 1 套 | 不限 | 6 日 | 按 NO.149 测绘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文保中心提供)及 1-4 项测绘图,测算缺失零件,制作演示用 1 : 16 比例实体模型(树脂或实木), NO.149 原有零部件用灰色涂装标识, NO.125 补配件用红色涂装标识, NO.126 补配件用白色涂装标识,如修改涂装标识,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 |
(二)商务要求
服务要求:
1 .采购与供应
1.1 供应商需在签订合同后 40 日内供应完毕所有服务并提供革命文物保护项目所需要的图纸。
1.2 最终验收以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项目完成专家意见为依据。
1.3 所测绘的图纸版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所有,移交完成后,除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拷贝外一律删除,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上传至网络。
1.4 所采购服务的计价、结算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1.5 服务中所绘制的图纸,符合机械制图相关标准,并使用正版 CAD 软件出图,服务过程中,因使用盗版软件或教育版软件导致的纠纷,由服务提供商负责。
1.6 服务中测绘单位相关工作函往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负责;在测绘现场,服务提供方需遵守当地博物馆、文管所、部队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服务提供方在当地博物馆、文管所、部队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服务提供方自行承担,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不承担连带责任。
1.7 本项目要求服务供应商十年内有承接过三级及以上博物馆委托开展的文物本体保护修复、数字化保护、旧址遗址调研测绘等相关项目实施经验,并提供对应证明材料。
2 .质量要求
2.1 服务供应商需按要求,完成 4 门克虏伯要塞炮的测绘工作,拍摄补配及待仿复制相关零部件照片不少于 100 张,所拍摄照片按出版社图录出版相关参数为准,分辨率不小于 7360 x 4912 像素,并按机械制图相关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此图集预览版可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文保中心相关人员索要)绘制零部件测绘图,共计 4 套,每套提供 CAD 软件可读写格式的电子文件、输出 PDF 文件、相关照片等电子数据一式二份,电子数据流转过程中,不得通过网盘、邮件等方式进行,成果提交及外送打印等均以非可读写介质进行存储。同时提供零部件测绘图纸质文件装订本一式 2 份。具体见下表:
序号 | 交付资料 | 份数 | 载体 | 备注 |
1 | CAD 软件可读写格式的测绘图电子文件 | 2 | 光盘 | NO.130 、 NO.125 、 NO.126 、 NO.151 各一套,共计四套 8 份 |
2 | 输出 PDF 文件 | 2 | 光盘 | NO.130 、 NO.125 、 NO.126 、 NO.151 各一套,共计四套 8 份 |
3 | 相关照片 | 2 | 光盘 | NO.130 、 NO.125 、 NO.126 、 NO.151 各一套,共计四套 8 份 |
4 | 零部件测绘图 | 2 | 纸质装订本 | NO.130 、 NO.125 、 NO.126 、 NO.151 各一套,共计四套 8 本 |
2.2 服务供应商需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少于 108 件(套)补配零件图(具体零件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方案》 3.7.6 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馆藏克虏伯 NO.149 测绘图集》及机械测绘相关标准制图,标明公差,提供 CAD 软件可读写格式的电子文件、输出 PDF 文件等电子数据一式二份,电子数据流转过程中,不得通过网盘、邮件等方式进行,成果提交及外送打印等均以非可读写介质进行存储。并附纸质文件装订本一式 2 份。待补配零件验收并交付组装后方算合格,此项数量按前条测绘成果,实际零件图数量会有所增加,所产生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3 按 NO.149 测绘图(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文保中心提供)及 1-4 项测绘图,测算缺失零件,制作演示用 1 : 16 比例实体模型(实心树脂或实木) 1 套, NO.149 原有零部件用灰色涂装标识, NO.125 补配件用红色涂装标识, NO.126 补配件用白色涂装标识, NO.130 补配件用蓝色涂装标识,如修改涂装标识,需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革命文物保护修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本实体模型作为烫样,用于论证补配零件图正确性,版权归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所有。
3 .服务成果提交地点
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3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指定地点。
4. 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 30% 合同款;项目验收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合同乙方支付剩余 70% 合同款。合同乙方提供相应金额发票作为付款凭据,合同乙方不开具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暂停支付余下的合同款,但合同乙方不得因此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公告期限:
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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